江 苏 省 泗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云奎:
本院受理潘家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洪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给付原告潘家进租金9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从2013年2月2日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时止,最终不超过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300元,由你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许媛媛
电话:0527-8627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