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周友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夏洁、陈玉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工程款54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泗洪县人民法院金锁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胡坤 电话:0527-8627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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