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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同军诉李超、许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5-29 11:04:13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民 法 院

 

李超、许素梅:

本院受理冯同军诉你和许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在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许媛媛 

电话:052786279108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