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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东诉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5-24 11:02:36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洪 县 人 民 法 院

   

 

王海波:

本院受理王海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洪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给付原告王海东货款203000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1016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