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海波:
本院受理王海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洪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给付原告王海东货款203000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