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文件公告
关于高明山诉许保亮一案的送达公告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3-27 11:14:58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许保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曹静静 

电话:052786279108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