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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法院院庭长每月必办案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4-03-05 10:02:58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原则,改变审判管理过度行政化倾向,近日,泗洪法院出台了《院、庭长办案规定》。《规定》明确了院长担任审判长办理案件每月不少于1件,副院长不少于3件,其他挂钩审判单元的审委会委员不少于5件,庭长、副庭长每月办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不少于5件;其中行政庭、审监庭庭长每年直接承办案件不得少于5件。对于调解书、判决书的签发,《规定》明确了除调解书之外的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参审的挂钩院、庭长签发。
《规定》还明确了院、庭长和其他审判员一样须参与业务技能培训、撰写司法调研文章及“三评查”等各项业务活动,院、庭长办理的案件质量同样需要在法官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情况通报中予以公布,办案实绩纳入季度激情指数考核。《规定》还要求院、庭长应将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庭审规范等传授给初任法官和法官助理,以帮助青年法官们业务素养的提高。《规定》不但弱化了审判管理行政化色彩,还有促进了法院审判单元规范化操作,对迫使各位院领导潜心下沉基层,提升院审执工作水平也有重大作用。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