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杰带着自己刚满5岁的儿子去找房子租住,看到顾伟家有空闲房子就停了下来,正在修理铲车的顾伟就叫朱杰帮助自己修理铲车,朱杰哪里知道这一帮忙就把自己活泼可爱的孩子撞进了医院。
朱杰家一带就要拆迁了,上午朱杰带着自己的儿子小飞来到了大庄村,想要看看这一带有没有空闲的房子可供自己一家人居住。正好来到了顾伟家里。顾伟正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修理他的那辆铲车,铲车可是自己吃饭的工具,但是一连好几天,干活的时候怎么也启动不来,就快成了“老爷车”了,所以吃完早饭顾伟就一个人摆弄自己的铲车了。
朱杰看到有人在家,就问有没有空闲的房子出租,顾伟只顾一个人修理铲车,说话有一搭没一搭的,正当朱杰要走的时候,顾伟叫住了朱杰父子两,顾伟对朱杰说如果他肯搭把手估计就可以让自己空闲下来的房子给朱杰住,朱杰停下了脚步,想着举手之劳就同意。
朱杰看到顾伟修理车子很费劲也很愿意忙帮,顾伟自己上去发动铲车,叫朱杰推下铲车帮助铲车发动,朱杰来到车后使劲推,可是哪知道铲车不知道被谁挂上档,一推就往前冲,站在铲车前面的小飞,也来不及让,就被铲车撞到了。
小飞立即就被张杰和顾伟送到了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顶部头皮擦伤,双肺挫伤,左侧第5、6肋骨骨折等。时候,顾伟写下了一张条子,内容是自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所有的费用由她负责。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小飞出院了,花了医疗费有一万多元,但是顾伟只支付了7000院。无奈朱杰作为小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顾伟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损失合计11662元(医疗费合计4062元,护理费:109天*50元/天=5450元,住院伙食补助:19天*18元/天=342元,营养费:109天*12元/天=1308元,交通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本案中,原告小飞被被告顾伟的铲车所伤,被告顾伟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顾伟在原告小飞受伤后出具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杰一份证明,表明被告愿承担原告的医药费,该份证明系原、被告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另外,被告出具给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证明中虽载明原告事故责任由被告承担,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铲车的维修且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顾伟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各种费用除医疗费以外应由被告承担70%为宜。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没有票据,因原告系居住在乡下,治疗时需监护人陪伴,且治疗地点是在县城城区内医院,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为宜。本院确认原告小飞的损失为:医疗费11062元、护理费109天*50元/天=5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15元/天=285元、营养费29天*12元/天=348元、交通费300元,以上费用合计17445元,被告顾伟应赔偿医疗费4062元(总额11062元-已支付7000元)、其他费用4468.1元(总额6383元*70%),故被告顾伟应赔偿原告小飞各项损失合计853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顾伟赔偿原告小飞各项经济损失8530.1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