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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何必曾相识 拐卖儿童伤心事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3-11-28 19:44:18 打印 字号: | |

“相逢何必曾相识,拐卖儿童伤心事。慧眼识人莫受欺,拐人谋财原妄痴”。各位看官,且听我说:

 

王某与刘某本素不相识,因共同在ktv工作而相识,很快地结为无所不谈的“知心朋友”。20118月份,王某好心地留刘某在家暂住,不成想却是“引狼入室”之举。当月285时许,王某七、八个月大的女儿哭了一整晚,刘某和王某都被吵醒了二人因哄小孩问题产生争执,刘某便对王某怀恨在心。想到自己的三哥一直想要个女孩,自己手头上又缺钱花,刘某顿时生出一个“一石二鸟”之计。  

 

刘某躲到一边隐蔽的角落里,用手机拨通母亲的号码,说“我有个朋友,无力抚养自己的孩子,想把女儿送人,你去找我三哥问下要不要”。刘某的母亲找到刘某的三嫂顾某,把刘某说的话重复了一遍,顾某听后信以为真喜出望外,表示愿意出15000元买下女孩,并约定在某加油站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刘某便谎称帮王某哄孩子,趁王某不注意抱起小孩坐上出租车直奔加油站,径直把王某女儿卖给了三嫂,卷起15000元钱匆忙外逃南京。王某发现孩子不见了非常着急,就发短信给刘某说“你带我女儿在哪玩呢,赶紧把她抱回来”,刘某却骗王某说“我带小孩子玩的,一会就回去”。之后王某不停的发短信给刘某,刘某一直骗王某自己正在回去的路上。再后来,刘某干脆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了。王某感觉事情不对劲及时报了警,刘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了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依法对刘某拐卖儿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