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3日,潘某、王某想嫖娼,便让王某某帮助介绍。王某某就问其在咖啡店收银台工作的女朋友潘某某,同事中有没有“出来卖”或“懂人事”的。潘某某说,有个端咖啡叫浦某的有点“二五老刀”,今年才14岁,要不今晚带她出来“玩玩”。当晚,王某某等人通过潘某某将浦某带至某大排档吃夜宵。期间,被告人潘某、王某多次劝浦某喝酒,浦某喝了两瓶多瓶酒,渐渐头晕眼花。凌晨时分,王某某、潘某某先将浦某带至酒店开房,并哄骗浦某说“天太晚了,就在这凑合一晚吧”。后两人离开酒店,将在外等候的潘某、王某带至该酒店,并对后者说“介绍成功了”。潘某当场掏出300元给潘某某,后潘王二人直奔酒店而去。
潘某先进入房间欲对浦某实施奸淫,因性功能障碍一直未果。潘某便发短信给王某,让王某联系王某某帮其买“伟哥”。王某便对潘某说“不要吃独食,你不行,我来!”潘某遂让王某进入房间,并自行离开。王某对浦某实施奸淫后,发现浦某还是个处女,又惊又喜之余便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潘某。潘某听后欲重返房间“再战一回”,而此时被强奸的浦某已将房门反锁独自在室内哭泣。潘、王二人便请出“救兵”王某某、潘某某,浦某不经劝说打开房门,潘某又遛进并留宿在房间,并两次对浦某实施了奸淫。第二天,潘某给浦某1000元,浦某没要,后来潘某又给潘某某300元。
在上述整个过程潘某、王某未直接与浦某谈及嫖资。潘某也表示,一般嫖娼都要先问价格,然后再嫖,嫖娼前不需要请小姐吃饭。一般没有轮流嫖一个人的,即使有也要征得小姐的同意。
公诉机关指控称,二被告人潘某、王某通过灌醉被害人的方式,合谋并共同强行奸淫了浦某,构成轮奸,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一再辩称,二被告人自始至终存在认识错误,一直把被害人当成卖淫女,由于潘某某两头瞒才转化为强奸。二被告人没有预谋强奸,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属于“轮奸”,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意思联络,先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不仅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结合具体案情,法院最终对潘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剥夺二人政治权利各三年。目前王某某也已经被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