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他人起诉自己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转移至泗洪法院,自己联系小广告伪造了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盖在自己提供给法院的证明上,结果触犯了法律,7月30日,泗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仇君皓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仇君皓,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大专文化,个体户。2012年3月起泗洪做工程,欠宜兴市邵某100万元借款,2013年3月,邵某将其起诉到宜兴市人民法院,仇君皓考虑到在泗洪县有工程,为方便自己应诉,他欲将自已被起诉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从宜兴市人民法院转至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便私自制作了一份证实自已自2011年8月2日起居住在泗洪县汴东新苑的“证明”打印件,并自已手签“情况属实”,后委托其朋友潘某到泗洪县青阳镇城东社区居委会盖上该居委会印章。后被告人仇君皓多次到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要求在该证明上加盖该所户口专用章,均未果。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仇君皓联系制证小广告的广告主,在安徽省泗县汽车站旁某超市附近以6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一陌生妇女在该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被告人仇君皓将此证明通过代理律师邮寄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方律师对证明表示怀疑,申请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核实,经鉴定,此份证明上“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与该所提供的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仇君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仇君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发后,被告人仇君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