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邱解放,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四西组12号。
被执行人刘玉玲,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四西组12号(系邱解放妻子)。
被执行人郭志,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五组13号。
被执行人胡太君,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五组46号。
被执行人邱士中,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四西组。
被执行人李龙,男,194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五组13号。
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6574.62元及利息给付义务,六被执行人至今为未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泗洪县交通工程处,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组织机构代码83989016-8。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主任。
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39258.3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
三、被执行人江苏鑫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昆仑山路2号。注册号321324000043911。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406241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四、被执行人李友军,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泗洪县太平镇谢咀村十四组6号。
被执行人宋月鹅,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被告泗洪县新星中学,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蔡开军,该学校董事长。
我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李友军、宋月鹅赔偿原告花帅帅各项损失126761.43元;泗洪县新星中学赔偿原告花帅帅各项损失39003.27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五、被执行人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珠江路,注册号:321324000033115。
法定代表人张德茂,系该公司经理。
我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的39793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
六、被执行人孙业国,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保安,住苏州市相城区爱河花园会所。
我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七、被执行人张丽,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8幢1101室。
我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161万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八、被执行人陈贯军,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26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28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九、被执行人汤建能,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兴康花园项目部宿舍104室。
我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23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被执行人许成艳,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立新村1组34号。
被执行人许尔祥,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我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洪瑶民调初字第01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的55292元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一、被执行人周家兵,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居民委员会七组。
我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十二、被执行人戚加言,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13幢二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夏金利,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
我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的13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三、被执行人江付金,男,1956年2月生,身份证号321324195510160019,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社区居委会。
我院于2011 年7月5日作出的(2011)洪孙民初字第0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144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四、被执行人周永昌,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斜对面太太私房菜馆。
我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1224元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五、被执行人倪道发,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陈圩乡莲井村一组。
我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洪孙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返还78545元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执行尚未履行。
十六、被执行人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121998-1。
法定代表人喻荣,董事长。
我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32629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执行尚未履行。
十七、被执行人许彩祥,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小塘四组819号。
我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洪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的1993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十八、被执行人宋代胜,男,1968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镇宋圩村84号。
被执行人胡光敏,男,1968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刘集镇郑新庄6队85号。
我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2012)洪瑶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16241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执行尚未履行。
十九、被执行人王童童,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沁雅花园小区5幢1单元102室。
我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返还财产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批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记录,希望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