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孙帮辉,男,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16幢1单元301室。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16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王辉,男,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颖都家园24幢2单元303室。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许海永,男,住泗洪县和谐家园2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彭小春,男,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园22号楼601室。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宿迁东旭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北戴河路南侧。机构代码:668996792。
本院作出的(2011)洪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5万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李浩,男,1959年 11月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六组47号。
本院作出的(2006)洪民一初字第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张宝均,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南通市起凤园10幢606室。
本院作出的(2010)洪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257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加利,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南大门西侧。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149160.29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姚红,女,1963年7月生,汉族, 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居委会357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伏乃柱,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6幢二单元1004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9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张同昌,男,1961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0)洪界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3918.61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玉锦,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蓝天小共1幢三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调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04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永兵,男,1961年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老木材公司院内)。
本院作出的(2007)洪民一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8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周淮安,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技术员,住泗洪县东方明珠18栋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洪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调解书和判决书所确定的3000元及35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张志民,男,1978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13幢一单元106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邓中华,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泗洪县五里江中学教师,住泗洪县学府文苑35幢1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庞丽红,女,现下落不明。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洪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
18、被执行人倪前波,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20幢三单元405室。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义务。
19、被执行人刘需杰,男,住泗洪县交通局1幢2单元403室。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洪民调确字第0095号确认决定书的法律义务。
20、被执行人程斯龙,男,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大市场A幢108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
21、被执行人金先林,男,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1幢2单元404室。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
22、被执行人刘亚文,男,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村5里2组22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
23、被执行人赵敏,女,住泗洪县归仁镇苏洼村一组。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
24、被执行人臧大勇,男,住泗洪县归仁镇潘山村新店组。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
25、被执行人许海永,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小楼居委会胡金组,身份证号320827197711114419。
本院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0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经履行部分,尚有部分未履行。
26、被执行人王信利,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泗洪县双沟镇东加油站对门。
本院作出的(2012)洪双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判决义务人履行23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至今未履行。
27、被执行人周鑫,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职工,原住泗洪县颖都家园25幢三单元106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鑫同意偿还原告王晓凤借款本金409600元,于2012年5月7日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被告从2012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清时止,但是至今未履行完毕。
28、被执行人陈刘辉,男,1983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河畔花城9幢1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瑶民初字第0407、453、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181858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9被执行人许保亮,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东方新城1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所确定的111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陈硕,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11号8幢3单元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2012)洪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判决及调解书所确定的30655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邰铭,男,1967年10月生,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青阳镇水上新村319号。
本院作出的(2008)洪民一初字第3033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所确定的29262.32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32、被执行人江刚安,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初字第0807号已生效,上述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408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