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被告张某驾驶苏N345M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客赚钱,在沿工业园东西走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使至无红绿灯的交叉路口,因躲避被告何某驾驶的沿男北走向水泥路由南向北直行的无牌手扶拖拉机,急打方向,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原告涂某受伤并住院治疗,故原告涂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何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安交巡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调查查明该交通事故存在,但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审理中被告何某辩称,未发生碰撞事实,且其行车速度并不快,原告的损害只因被告张某疏于观察,故应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免责。
争议焦点:谁承担赔偿原告涂某的损失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被告张某承担责任。其实本案中,并未发生两车的碰撞,涂某的损害是由于车主张某对路况没有预见性,在出现特殊状况时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利至原告受伤,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和被告何某都应承担责任。首先,作为车主张某其有安全驾驶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在经过十字交叉路口时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其是引发事故的人,故其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和何某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虽然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责任未做认定,但是证明了事故发生的事实。另被告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违法拉客,张某对路况没有预见性,在出现紧急状况时采取措施不利至原告涂某受伤,对其损失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何某驾驶无牌拖拉机在道路上行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经过无交通信号灯的交叉口时对道路动态疏于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对原告涂某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耗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笔者认为,事故的发生性质上应属于是紧急避险,张某为了防止和何某的拖拉机发生直接碰撞,至损害结果更严重,故采取急转方向,至摩托车侧翻造成所在乘客受伤。何某作为引发险情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案件中两车虽未发生直接碰撞,但不应作为否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费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何某在道路上行驶时,行至交叉路口,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与原告之间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作为车辆驾驶者,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故二被告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其实,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其数量不断的增加,故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日趋增多,形式、种类多样。像本案中的避让事故也有很多,报警后交巡警因无法查清事实,故并不做事故责任认定,只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在审理此类案件就要承办人需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