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泗洪县附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51-3-306室。
被执行人顾艳红,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泗洪县附小教师,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95411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高峰,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交通局公路站宿舍。
被执行人王中新,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三、被执行人程华,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凤临阁公寓908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四、被执行人陈延利,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铭城小区58幢2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五、被执行人董常松,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花漾名门小区11幢5单元309室。
被执行人丁铭(茗),女,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5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六、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7500元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予以撤销。
七、被执行人武海波,男,1975年6月生,汉族,办事员,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16幢二单元603室。
被执行人李雨,男,1979年9月生,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3号。
被执行人江卓,男,1963年9月生,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28号。
被执行人张兵,男,1974年4月生,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108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5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八、被执行人杨兰英,女,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社区旗杆小区77号。
被执行人陈红兵,男,1951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九、被执行人丁周坤,男,1982年9月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学府文苑35幢四单元408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被执行人姚立跃,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金谷农资城7幢9.10号。
被执行人张椒,女,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一、被执行人王浪,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归仁镇腰东组14号。
被执行人石军,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新城家园3号楼一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二、被执行人杨诚慧,男,1980年12月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2046612,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容园小区6幢一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5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三、被执行人石干,男,1981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8108291698,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曹庙中学。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四、被执行人娄红,男,1970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7290034,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凤临阁8幢810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五、被执行人靳飞,男,1967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城市花园27幢一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顾翠荣,女,1967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六、被执行人刘艳,女,1985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8012643,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兴洪双语学校。
被执行人刘群,男,1964年1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072670,汉族,教师,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唐河育才实验学校。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七、被执行人江付喜,男,1969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2023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16幢1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八、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79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807024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4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王玉勤,女,1969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211374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大厦六单元51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4136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十九、被执行人朱燕,女,1984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6170085,汉族,泗洪农商行职工,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3幢1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743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二十、被执行人韩锋,男,1978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510603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水木清华17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7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2150266,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