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未成年罪犯许×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加盖红色“封存”二字,单独存放在专门设立的“档案封存库”中,这份与众不同的卷宗是泗洪法院首次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
封条锁住了被告人许某不光彩的过去:他在18周岁之前因故意伤人、聚众斗殴一案,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得益于泗洪法院首次实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撕掉许某的犯罪标签,使他在入学、复学、升学、培训、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不会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歧视,帮助他正常回归社会。
该院针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封存不是消灭犯罪记录,而是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询。该院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已封存的档案均不得查阅和查询,也不能提供对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复制或摘抄。即使因法定事由进行查询的,查阅人对该部分诉讼档案也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