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法院涉诉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司法便民服务,扩大司法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省法院有关司法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院已审结生效案件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涉诉案由、诉讼标的、涉诉数量及调解、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 院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档案室为信息查询中心职能部门。
第五条 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由执行局负责提供。
第六条信息查询中心职责:
(一)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信息,为查询人服务。
(二)登记审查查询人相关信息。
(三)对未归档信息及时与业务部门对接,督促其按时归档。
(四)涉诉信息查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查询申请人的合理申请事项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第三章 登记审查
第七条 查询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姓名、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查询事项和理由及用途。
第八条 涉诉信息查询信息登记表的审核,由档案室专人负责,登记表审核应及时、准确。
第九条 查询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方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第十条 涉诉信息查询资格审核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统计打印成册,信息登记表统一装订归档。
第四章 信息查询与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涉诉信息查询范围为近5年的生效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个人身份关系等的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不提供查询。
第十三条 查询内容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四条 信息查询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仅供查询人本人决策参考,不能在其他事项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泗洪县人民法院涉诉信息查询登记表
查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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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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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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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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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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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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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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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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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见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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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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