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早晨5时,泗洪县法院执行局、法警队出动30余人对梅花镇梅花居委会四组许某实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某及其儿子韩某被依法带至法院谈话,并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许某予以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许某2011年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到期后,许某仅支付王某1600元,余款拒不履行,王某将许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许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许某应当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经法院判决后,许某依然拖欠不还。
3月25日,经权利人王某申请,法院依法对许某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现场,许某非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其子韩某还纠集多人对执行员进行阻挠,并强行将其母亲许某拉下警车,许某更是百般刁难,对执行员进行拉扯、撒泼,公然对抗执行。法院决定,于4月20日再次对许某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教育,许某,韩某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承诺尽快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