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曝光名单
一、被执行人胡加刚,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小区东16排西数第三家。
被执行人石曼玲,女,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2 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王玉锦,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蓝天小区1幢三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徐道梅,女,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97047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三、被执行人孙帮辉,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16幢1单元301室。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16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四、被执行人王辉,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颖都家园24幢2单元303室。
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五、被执行人许海永,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泗洪县和谐家园2号楼1单元202室。
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六、被执行人彭小春,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园22号楼601室。
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0000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请以上被申请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后,我院将撤销该曝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