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1岁的杨某因犯盗窃罪已是第四次被关押,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杨某和邓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早在1986年杨某因盗窃,被淮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又因盗窃,于1992年4月6日被淮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1日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该犯被劳教和服刑时间已达八年六个月,如果连同本次判处服刑期满,杨某共在监狱或劳教场所生活23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邓某驾驶面包车或轿车进入泗洪县城区部分小区,采取用螺丝刀撬锁芯、破窗而入等手段,进入居民家的地下储藏室,盗窃香烟、酒、电动自行车、大米、食用油等物,共作案79起。窃得的财物或被其挥霍或被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4688.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邓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本案中被盗物品、赃款均予以没收,同时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轿车和面包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某、邓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