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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法警工作应对
作者:王金龙、董杰  发布时间:2013-03-06 11:13:43 打印 字号: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进一步规定,该规定对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各法院和检察院都积极探索简易程序集中审理模式,经过初步试水,这种繁简分流,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庭审模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检两院的负担,但是对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来说,这种审理模式却会加重负担。具体阐述如下:

  一、在押解被告人方面。简易程序集中审理模式首先要求法警将数名被告人一同带至法庭上,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三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集中审理的被告人过多,法警部门必须要安排大量警力保障刑事审判,而民事审判和法庭安保的警力就难以保证。

  二、在维护法庭秩序方面。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不仅要对公诉人、律师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还要对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同时,对其进行人身、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被告人过多势必会导致旁听人员过多,如果旁听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就会让原本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

  三、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出庭对整个庭审活动全程监督,这就对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法警在押解被告人尤其是押解未成年人或者老年被告人或者女性被告人的时候要注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械具的使用、语言的交流方面尤其要注意,不能让审判程序的瑕疵成为案件被抗诉的理由。

  为积极应对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给司法警察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刑事审判部门要与法警队密切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模式后,要提前1-2天与法警队取得联系,让法警队科学分配警力和借调警力。

  二是严格控制审理件数和旁听人数。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不宜过多,刑事审判部门要严格控制简易程序审理的数量,从自身审判资源和本院法警队的警力科学制定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三件,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制定旁听人员代表制度,在旁听人员中挑选与被告人关系最密切的人员或者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庭秩序混乱的可能。

  三是进一步确保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当庭翻供或者提出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适用简易审理,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程序就会被打乱。所以,刑事审判人员一定要提前介入,在送达起诉书的时候直至开庭审理前一定要确保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是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的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一般要当庭宣判,这样不仅减轻了刑事审判人员的二次开庭,也可以避免让法警二次押解,所以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案件必须全部当庭宣判。

  五是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对法院的司法警察自身警力调配、警务保障等方面都是巨大的考验。司法警察要进一步加强对身体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的建设,无论是一般的警务保障还是突发状况的处理,都能积极妥善的应对,坚持以增强自身素质为根本,促进法警履职能力的全面进步,努力建设一支警力充实、结构合理、专业精湛的法警队伍。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