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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不当得利
作者:杨静  发布时间:2013-02-19 15:39:34 打印 字号: | |
  2002年7月,原告汪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协议约定章某名下的A小区房产,楼上三间归女方,楼下三间归男方。2005年1月,原、被告复婚。2007年2月,原、被告再次登记离婚。2011年12月,被告章某与某县住建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A小区房屋安置补偿费366463元。

2012年2月,汪某将被告章某、第三人某县住建局诉至法院,称被告章某隐瞒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单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应由原告享有的房屋补偿款164937元。被告章某辩称,A小区的房产是章某父母建造,章某瞒着父母处分该房产,属无权处分,该协议效力待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某县住建局陈述,因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的补偿款等已由被告领取,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于2002年离婚时约定A小区房产楼上三间归原告所有,有离婚协议佐证。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有公示公信力,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分房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第三人依据产权登记办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无过错。被告领取全部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该房产拆迁后补偿款的一半,楼上三间房屋的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合计158897.30元,均应返还原告。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章某返还原告汪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58897.30元。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江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