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屈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货车柴油时,向某被当场抓获。后经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作案的其余11起盗窃的犯罪事实。日前,泗洪法院审结了一起专偷机动车柴油的惯偷盗窃案件,被告人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屈某窜至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双沟镇、峰山乡以及安徽省五河县等地,利用携带的塑料桶、导管、起子等工具,采取用导管抽取的方式盗窃货车、挖掘机、收割机、推土机、手扶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油箱内柴油。其中,被告人向某参与作案12起,窃得柴油392升,经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为人民币3065.4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屈某参与作案11起,窃得柴油342升,经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为2674.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屈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自己及同案犯尚未被掌握的盗窃罪行;被告人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部分返还被害人,部分上缴国库。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