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早读课间,孙某在玩耍时跌倒在地,致上前牙两颗牙齿冠折。此后,孙某到某省口腔医院治疗8次,各项损失4095.47元。孙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小学赔偿50%,吴某、赵某连带赔偿50%。某小学辩称,小学已尽到管理责任,不应赔偿。吴某、赵某辩称,孙某是与其他同学在楼道内玩“抬花轿”游戏时造成自身伤害,孙某无证据证明吴某、赵某存在过错,要求驳回原告对吴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班主任卓某出庭作证,证明事故发生后,卓某第一时间找到孙某、吴某、赵某和其他在场学生了解情况,在场学生证明是吴某、赵某在一起玩“斗鸡”游戏时,撞倒另外一边和其他同学玩“抬花轿”的孙某,吴某和赵某当时也默认了。
本案系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某小学在平时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教育,但对课间学生玩耍时的管理教育措施存在明显的疏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吴某、赵某在玩耍时未注意安全,将孙某撞倒,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尽到自身防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三被告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某小学赔偿20%,吴某、赵某各赔偿30%,原告自行承担20%。因吴某、赵某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小学赔偿孙某719.52元,吴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孙某1079.28元,赵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孙某107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