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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彩票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许岳松  发布时间:2012-11-26 14:48: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2年4月11日,被告高某到原告沈某某的彩票点购买体育彩票,共赊欠彩票款17766元,后被告还款5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彩票款12766元。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据国务院制定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这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国家禁止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彩票。所以本案原告作为彩票代销者采用赊销的方式卖给被告彩票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原告以被告购买其彩票,欠其彩票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彩票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应属于无效合同,他们之间的赊购彩票行为就属于无效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之一,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已明确予以解释,该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9年5月4日制定《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目的是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射幸事业,只要是经国家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彩票活动均是合法有效地。从此看国务院的《彩票管理条例》是国家对发行彩票这一制度进行强制性管理,本案被告购买原告合法经营、代销的彩票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但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彩票代销者有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条例禁止以赊销的形式销售彩票,如违反规定将给予代销者一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更具体地讲应属于国家对彩票销售的行政强制性管理规范,是对彩票销售方式的一种限制性管理规定,并没有对赊卖彩票的效力予以规定。所以本案原告作为彩票代销者采用赊销的方式卖给被告彩票虽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但双方本身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告仍应当偿还原告的欠款。对于原告即彩票代销商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发出司法建议,由相关管理机构按照该条例的具体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以加强彩票销售行业的管理。所以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江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