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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应该处理好四个关系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2-11-26 14:39:50 打印 字号: | |
  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最佳载体和直接体现,是中国特殊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拉近了法官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强化了审判职能中的宣传普法作用。巡回审判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支持,成为贯彻“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许多法院将巡回审判纳入审判工作绩效考核。这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直接体现。

  要想让巡回审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笔者认为关键要处理好如下四种关系:

  一是法官的亲和力与审判的严肃性的关系。法官走街串巷,深入田间地头,走访社区工厂,到人民群众间实地调查取证,用最通俗的语言和最快捷便利的方式定纷止争,“马锡伍审判方式”受到群众广泛欢迎。这种巡回审判只能是就地受理、就地调解、接待回访待等方式,而就地开庭和就地宣判带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庭审纪律的严肃性,因此不能把到案发地开庭搞成街头闹剧,比如爱凑热闹的市民或村民你一言我一语,有调皮的儿童在桌子、凳子下钻来钻去,甚至出现鸡飞狗跳的场景。是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的案件时,原被告双方有时竟然破口大骂,有时审理离婚的男方亲属还会发生现场抢走女方当事人事件。如果处理不好法官的亲和力与审判的严肃性的关系,就可能发生各种闹剧。

  二是便民诉讼与司法资源的关系。法庭开到群众的庭院门口,群众不出村不出门就能享受司法服务,看到审判过程,接受法制教育,就地受理、就地调解、接待回访等,在让人民群众享受司法改革的成果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法院受理案件年年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如果没有选择地一味强调巡回审判必将造成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因为,巡回审判从人力上来说,不仅需要正常审理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还要驾驶员,如果是现场开庭还携带国徽、法槌、电脑、打印机、庭审席卡等,为了维持法庭纪律还要有法警参与,事先还要与有关村居联系场地、组织旁听群众等等,组织巡回审判增加了法官的许多工作量,而且在路途上也会消耗不少时间,无形中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是普法宣传与司法公开的关系。在巡回审判中,法官通过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调解和执行,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让神秘的法律变得触手可及,并通过以案说法,一案一评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是农村青壮年基本都外出务工,留下的多数是老人和孩子,组织旁听困难,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硬件建设得到加强,信息化发展迅速,内地法院基本上实现了庭审“三同步”(同步录音、录像、记录),扩大裁判文书上网,加之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发达和国家对法制宣传的重视,因而,群众通过各种媒体获取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远远大于巡回审判。

  四是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与法院案件选择的关系。巡回审理从当事人司法需求的角度来说,主要考虑到当事人自身有疾病、交通不便或者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等情况;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开展巡回审理主要要从案件类型上考虑,一般来说主要是涉及家事、相邻关系类的纠纷,如赡养抚育、婚姻继承、相邻纠纷等,而商事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从司法安全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这类案件就不宜就地开庭审理。另外还可以选择某类案件集中高发的地区开展巡回审理,通过以调促判、以判促调的方式,扩大宣传教育面,促进批量案件的快速高效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尤其就地开庭和就地宣判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案件,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不可过分追求数量,盲目追求形式,否则将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其结果是适得其反。
责任编辑:江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