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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手术导致八级伤残赔偿12万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2-11-23 18:32:20 打印 字号: | |
  刚过40岁的泗洪县陈圩乡妇女李玲近年来一直感到腰酸、小腹坠痛、全身乏力,看了好几家医院都没有诊断出什么原因。有人告诉她,可能是戴绝育环时间长了引起的,把节育环取出来就好了。2009年12月31日,李玲便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去更换节育环,不巧,计生办的技术人员去村里了,没有换成。在回家的路上,李玲遇到了陈圩某医院一个医生,问医院能不能取环,这位医生说医院也可以取环。

  李玲便来到陈圩某医院,接诊的医生叫牛莉,因为熟悉,就省略了挂号写病历等手续,按照医生的吩咐,李玲直接进了手术室。在手术室里,牛莉能用的工具都用上了,折腾了一个多小时,李玲疼得浑身冒汗,看到一件件器械上的血迹,牛莉感到没辙了,就告诉李玲说:环放的时间太长了,我们没有技术取出来。李玲下了手术台后,发现下身流血不止,院长说,那是钩破的,挂两天水消消炎就好了。医院给李玲输液治疗,三天后出现腹胀、大便不通、腹痛难忍等症状。

  眼看着李玲病情不断加重,2009年10月2日上午,李玲的家人到街上租了一辆汽车,赶紧将李玲送到泗洪县城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子宫破裂、直肠破裂、肠梗阻、腹腔积液(粪便)等,行直肠修补和乙状结肠造瘘术,住院治疗56天,医嘱休息三个月。

  2010年3月1日,李玲再次住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后造瘘还纳术,住院67天,医嘱三个月后窦道仍不愈合手术治疗、腹壁切口疝择期手术、休息三月。

  李玲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某医院支付医疗费用,但其他应赔偿费用未达成协议。2010年8月,李玲将某医院和院长吕申起诉到泗洪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特殊护理材料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33026.87元。

  被告某医院及院长辩称,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某医院无因果关系,被告未接到计生部门为原告取环的通知;原告未按常规进行检查,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告院长只是对医疗费用担保,未对其他赔偿项目担保。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在为原告取节育环过程中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被告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是通过个人关系取环,医院并不知情、原告取环前未按常规进行检查,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是否需进行检查,是医院职责,而非病人的责任;为原告取环的是被告某医院的医生,事情发生后原告在被告处输液治疗两天,且被告吕申作为被告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事后先后出具两份保证书。故被告某医院为原告取节育环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吕申提出其出具的保证书是保证支付药费,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吕申的保证书确是保证支付药费,且第一份保证已履行,第二份保证尚未发生,故其辩解成立;被告提出原告关于特殊材料护理费系超市的收据,交通费无票据,不予认可的辩解,法院认为,病人在手术中确需一定医院并不提供的护理材料,该辩解不能成立,交通费未提供票据,法院亦不予认定。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其他并无不当,但其住院天数计算有误,第二次住院天数应为67天,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泗洪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350.87元。

  后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再次住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后造瘘还纳术,住院67天,医嘱三个月后窦道仍不愈合手术治疗、腹壁切口疝择期手术、休息三月。2011年4月25日又住院进行肠粘连松解+腹壁切口疝修补术,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699元。经委托鉴定,其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劳动能力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后两次手术及伤残补助费用,原告再次将被告某医院告上法院,泗洪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日前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235.58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江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