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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的股权确认选择权应否得到支持
作者:高聚 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2-11-23 18:09:52 打印 字号: | |
  2001年12月,泗洪县怀仁医院改制,被告夏某及其他五人成为医院股东。数月后,其他股东陆续退股,2008年8月,原告陈某等人入股(陈某以他人名义出资10万元),之后原告陈某又出资4.5万元,其他人陆续退股,最后仅剩夏某、陈某二人,各自出资额分别为14.5万元、34万元,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原告陈某妻子孙某任主办会计,被告夏某妻子张某任现金会计。2010年10月28日,被告夏某代表二人转让医院,李某、钱某、朱某以320万元购得,通过银行打款300万元给夏某,另20万元作为被告夏某在李某、钱某等人购买的怀仁医院股份,在转让后的怀仁医院帐上。被告夏某向李某出具了320万元的收条。同年11月1日,经算帐,被告夏某按转让款总额300万元及29.8969%的比例,付给原告陈某896907元。2012年4月,原告陈某得知转让款系320万元,遂向被告夏某主张权利,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讼。本案审理期间,泗洪县怀仁医院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愿意接纳陈某为股东。

  关于本案中原告陈某的股权确认选择权应否得到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夏某代表原告陈某转让医院,以320万元成交,得现金300万元,另20万作为股份在新的怀仁医院出资,应视为原、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告陈某要求按比例对其中59794元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夏某以320万元转让医院,向原告陈某隐瞒了20万元,经查实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夏某将其中20万元入股并非原告陈某意思表示,故原告陈某要求按比例享有部分出资额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法律释明,原告陈某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能够有效地保护权利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能够实现良好的案件审理效果。理由如下:

  1、被告代表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代表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以及代表人无权代表后,其无权代表行为是否得到委托人的追认。不能谓代表人行无权代表行为时无委托人的同意,或不是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一概否认无权代表人的行为效力。本案中,被告夏某代表二人转让怀仁医院后,将其中20万元转让款投入在他人经营的医院作为股份,现原告陈某要求按比例确认其份额,应理解为被告的代表行为事后得到陈某的追认,被告的代表行为性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而可视为有效的代表行为;且怀仁医院已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愿意接纳陈某为股东,故陈某成为怀仁医院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原告在被告隐匿的20万元现金与现金转化物20万股权之间作出选择系对其诉讼权利的理性选择与合法处分。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理论预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权对自己权利类型、内容、实现方式等作出对其最有利的选择,这并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得份额无权处分后,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主张返还权利实现方式,系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权的理性选择及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在20万元现金和20万股权之间,因怀仁医院近年来经营效益较好,20万元股权的实际经济价值明显优于20万元现金,故原告陈某选择对其有利的按原出资比例对20万元股权中相应份额的股权确认诉讼请求,系原告陈某对其诉讼权利的理性选择与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支持原告的股权确认选择权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民事审判要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保护权利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支持一方当事人权利实现方式的选择权,其经济效果已如前述,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看,既是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侵权人取得不得利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对侵权行为的否定、谴责,同时又向社会公众宣示占有不当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规制等正向法律讯息,教育社会公众合理调整自己行为,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案中,被告夏某隐匿20万股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陈某的知情权及实体经济利益,其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20万股权的现实经济价值明显优于20万现金,故法院支持原告陈某选择对其有利的权利实现方式,既能够有效填补原告陈某所受到的权利损害,又使得被告夏某隐匿20万股权的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所以,从整体上看,原告陈某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新的平衡,案件审理也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江雨濛